广西医疗律师谢青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不分贵贱,“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对生命的价格,但却代表着法律对失去生命的救济。现行法律对死亡赔偿金金额的规定受到年龄、地域和户籍三大因素所决定。对于因城乡户籍造成的同命 不同价的问题争议由来以久。2019年国家对于“同命同价”的问题终开始着手解决。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该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对建立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原则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9月2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并规定试点工作应于今年(2019年)内启动。由此全国范围“同命同价”试点工作帷幕正式拉开!
2019年12月26日发布《自治区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内对新受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如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人身伤害等)按城镇标准统一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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