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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办法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7-11-16

广西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行业自律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及《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广西司法鉴定协会会员的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或移交处理的投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以及在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登记的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协会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协会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协会维权与惩戒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处理投诉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理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

(二)组织开展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

(三)负责制作、送达投诉答复及有关文书归档工作;

(四)与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的;

(二)司法行政部门移交协会调查的;

(三)协会各专业(门)委员会提议并经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同意调查的;

(四)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决定调查的;

(五)依其他相关规定应当调查的情形。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协助审查。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三章 调查程序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投诉后决定立案调查的,由协会秘书长组织维权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成立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被投诉会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及配合有关调查,被投诉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  投诉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性问题,协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专家协助调查。

协助调查司法鉴定投诉案件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根据投诉的情况和掌握的线索,调查组可以采用现场调查、询问调查、调阅证据等方式对涉案会员进行调查,并做好相关调查笔录,参加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调查组对涉案会员进行现场调查的,现场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形成现场调查笔录,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调查组向涉案会员调阅证据的,应当核对原件,需要留存证据的,可以复印,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认定的投诉事实和证据,投诉处理的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由协会秘书处制作投诉答复,报协会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协会会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投诉案情简单的,协会秘书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直接以电话、面谈、信函等方式向投诉人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投诉调查情况需要对被投诉会员进行惩戒的,根据协会惩戒的相关规定执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会员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复查,秘书处对提出的复查报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专家库专家应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由协会会员推选组成,并报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备案。外请专家根据需要由秘书处报协会会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认真协助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

(二)对调查报告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调查过程中调阅的证据材料;

(五)对在调查投诉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被投诉会员在同一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投诉公正调查处理的。

维权与惩戒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协会会长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维权与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决定回避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协助司法鉴定投诉案件调查,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由会费列支,具体标准由会长办公会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