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新生儿未注射维生素K1赔偿85万
新生儿 维生素K1 晚发型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 颅内出血 癫痫 医疗损害责任 主要责任 新生儿出生时,医疗机构未按常规注射维生素K1存在过错,导致新生儿出现维生素K1缺乏症、颅内出血,继发癫痫的,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011年11月15日,窦X在H医院出生。 2011年12月22日,窦X因“皮肤巩膜黄染34天、呛奶、吐奶、拒乳1天”到Q省妇女儿童医院就座,被诊断为:1.晚发型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颅内出血;2.脓毒症;3.肺炎—呼吸性衰竭(中枢性)。 2012年5月8日-6月25日,窦X因“反复抽搐5天”在Q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2月6日-27日窦X再次在Q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 10月16日-11月11日,窦X因“运动发育落后1年余”又在Q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精神发育迟滞;2.继发性癫痫;3.先天性心脏病:卵圆孔未闭;4.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014年10月23日,窦X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1.颅内出血后遗症;2.症状性癫痫。 2017年至2018年窦X在特殊儿童服务中心进行康复训练。 2018年11月5日,窦X母亲与广西一同病症病友母亲聊天时得知窦X病症可能是未注射维生素k1所致。 2018年12月20日,窦X母亲在H县卫生计生局协调下,对窦X在H医院的病历资料进行了封存和复印,获知医院在窦X出生时未注射维生素K1。 窦X母亲向H医院提出投诉,要求赔偿,但双方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大小无法达成一致。 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10月15日共同委托桂林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一)H医院在窦X出生后,在防治患儿病理性黄疸及预防患儿维生素K1缺乏上存在过错。(二)患儿窦X的损害后果为病理性黄疸及晚发型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所致颅内出血及癫痫、生长发育迟滞等脑损害表现。(三)H医院存在的过错与窦X出现的病理性黄疸、晚发型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以及并发症存在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建议医方过错的参与度为75%。 2020年9月10日,窦X向H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医院进行赔偿。诉讼期间,法院委托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一)窦X系病理性黄疸及晚发型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致颅内出血,目前遗留有颅内软化灶成形、生长发育迟滞、继发性癫痫。其继发性癫痫,构成四级伤残;(二)窦X无明确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三)窦X因损伤所致的护理费、营养费为24个月;(四)窦X系病理性黄疸及晚发型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致颅内出血,目前遗留有颅内软化灶成形、生长发育迟滞,属部分护理依赖程度。 2021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H医院赔偿窦X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共计1064623元的75%即 798467元;二、H医院赔偿窦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H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是本案的第一大争议焦点。H医院认为,窦X于2011年12月22日在Q省儿童医院治疗期间,就被告知其患有晚发性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颅内出血等症,故窦X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2020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判断?本案中,虽然窦X于2011年12月22日在Q省儿童医院治疗期间,被告知其患有晚发性维生素K1依赖因子缺乏症、颅内出血等症。但Q省儿童医院并未告知窦X患有以上病症系其在出生时未按医疗常规注射维生素K1所致,窦X的父母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员,对医学常识认知能力有限,对H医院与窦X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缺乏认识,对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不明知,因此不能以此日期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期间,一审法院应H医院申请追加Q省妇女儿童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可以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被告也可以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原告同意追究其他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法院可以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不愿意追究其他医疗机构责任,那么被告只能追加其他医院作为第三人。 在有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过,对于医患双方来说,是否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共同当事人,有利有弊:对于患方来说,是否要起诉所有医疗机构,可以借此选择管辖法院,可以增加获赔机率,但医疗机构多了,医疗损害鉴定费则相应增加。对于医方来说,是否追加其他医疗纠纷作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需要慎重考虑。如果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益处是可能转移责任主体或者分摊赔偿责任,但弊端是,其他医疗机构会因为被告的追加行为而牵涉纠纷之中从而产生不快。 在本案中,Q省妇女儿童医院因H医院的追加而成为共同被告,Q省妇女儿童医院对此颇为不快,并与原告窦X结成诉讼盟友,共同攻击H医院,从而出现不利局面。 对于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支持赔偿报销医疗费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与侵权是两个法律关系,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不支持赔偿报销医疗费的观点认为根据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受害人已经报销的费用就不应当双倍获赔,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在本案中,虽然窦X向社会保险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但H医院侵权的赔偿责任不因报销部分医疗费而减轻。 医疗损害案件诉讼周期长,鉴定时间也长,目前在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改革实践,提出在诉前委托鉴定,既降低了患者诉讼风险,也可以将鉴定时间排除在诉讼时限范围之外。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医疗诉讼风险高、时间长,建议能够在诉前做鉴定的尽量选择在诉前进行鉴定,鉴定之后再进行调解,如果能够调解成功进行司法确认。如果调解不了再进行诉讼,这样的处理策略可以减少诉讼风险和缩短纠纷处理的时间。
新生儿出生时应常规注射维生素K1 根据卫生部规划教材《儿科学》(第6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版,第7版、第8版、第9版内容同):“新生儿出血症是由于维生素 K 缺乏而导致体内某些维生素 K 依赖凝血因子活性降低的自限性出血性疾病。近年来,由于对初生婴儿出生时常规注射维生素 K1 ,此病发生率已明显下降。 “晚发型(新生儿出血症):生后1~3个月发病,多见于纯母乳喂养、慢性腹泻、营养不良、长期接受静脉营养者。除其他部位出血外,几乎均有颅内出血,死亡率高,幸存者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 纯母乳喂养者,母亲应口服维生素 K1 20mg/ 次,每周 2 次。所有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给予维生素K1 0.5~1mg肌注1次,以预防晚发性维生素K1缺乏。” 可见,给所有刚出生新生儿进行维生素K1注射是医疗常规。目前在全国因没有给新生儿注射维生素K1而导致出血症和癫痫的现象不少。产儿科医师应当高度注意,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失而给患者家庭造成不幸。 当时我正在广西办理一件新生儿出血症患者的医疗诉讼。青海患儿的母亲在全国新生儿出血症病友群里与广西的当事人母亲认识。两位患儿的症状相似,广西患儿母亲告知了自己的女儿就是因为在出生时医院没有注射维生素K1造成的现在癫痫,青海这位母亲想想自己的女儿也可能是这种情况。于是她通过广西当事人联系到我,并咨询我怎么办?我指导她找去找医院封存复印病历。复印的病历不清晰,无法看清医嘱内容,然后又让她找卫计局协调重新复印了病历。看了病历确认出生时未注射维生素K1,患者出生一个月后被诊断晚发型维生素K1缺乏症——颅内出血,后来又继发了癫痫,可以确定是因为未注射维生素K1造成的后果。青海患儿的母亲想让我代理,广西离青海太远,于是便推荐了青海当地的医疗律师,没有律师愿意接受委托,便让患者父母找医院协商,看是否能够协商处理,这样节省时间与精力。但医院并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当事人无计可施,最后我在当事人的央求下还是接受了委托。 接受委托后告诉当事人说服医院委托第三方鉴定之后再协商,医院表示同意。在选择鉴定机构遇到了困难,因为当地鉴定机构只接受法院的委托,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来又提供了北京上海的鉴定机构,医院又嫌远,最后推荐了广西和云南的鉴定机构,双方选择了桂林的鉴定机构。鉴定委托、提交材料、补充材料、听证,这个过程前后差不多花了一年时间,鉴定最终认定医院存在主要责任。 医院拿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只能选择诉讼解决。原本以为,有了诉前鉴定结论,诉讼应当比较顺利。但医院聘请的律师也是医疗专业律师,对方又是追加共同被告,又是申请重新鉴定。不过申请重新鉴定,并没有鉴定机构予以受理,申请追加作为共同被告的Q省妇女儿童医院最后却成了原告的盟友。 青海和广西一样,地处西部,缺乏存在感,经常被人遗忘。以前对青海的认识仅令停留在地图上,这次青海之行,不仅领略了青海的自然美景,青海湖的广袤、天空之境的美丽让人留连忘返,而且感受到这里浓厚的佛教文化,塔尔寺朝拜者的虔诚让人肃然起敬。最最重要的是所认识的一审、二审的法官和Q省妇女儿童医院的代理律师,不仅专业过硬,而且都充满正义感和同情心,令人敬仰。 新生儿出生因为没有注射维生素K1而导致颅内出血留下癫痫后遗症的患者并不少,目前我手头正在处理的就有三件(广西、广东、青海),还接到过其他省份的患儿母亲的电话咨询。小孩因为脑组织损伤,不仅智力发育落后,而且继发癫痫。癫痫随时发作,大人必须时时守护,寸步不离。广西的患儿就因为没看住,癫痫发作从楼梯上摔下来导致骨折。可怜的不仅有患儿还有小孩的母亲,不仅要带小孩四处求医问药,花光积蓄,而且为小孩操碎了心,广东患儿的母亲一个人带着小孩一边靠着政府救助维持生活和康复,一边在在艰难中坚持寻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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