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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婴儿腹泻抢救延误、注射氯化钾死亡赔偿28万元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邓XX诉南溪山医院、象山区二塘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患儿邓XX,男,2010年10月26日生。

2011年4月10日晚,患儿腹泻(2次)、呕吐(2次)。4月11日上午,孩子父母带患儿到被告桂林市二塘乡卫生院就诊,医院给予“王氏保赤丸、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丁桂儿脐贴”。

患儿回家服药后呕吐停止,但腹泻无好转。至下午17:00多,腹泻次数10-20次。

孩子父母立即将孩子送至被告南溪山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18:29分到达被告南溪山人民医院。儿科医师诊断为“急性肠炎”,并开出治疗处方,在等待输液过程中(19:18分)患儿突然出现哭闹、面色发绀,医院给予鼻导管吸氧等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于23:00宣布死亡。

经尸体解剖,患儿死亡原因为:“病毒性肠炎严重腹泻及呕吐引起酸碱平衡及电解质严重紊乱,导致重要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存在问题】

1、患儿到被告桂林市二塘乡卫生院就诊时,二塘乡卫生院没有进行规范检查和治疗,除了口服药物外,没有进行补液处理,也未交待原告回家后进行补充水份或口服补液盐及对该疾病的注意事项,导致患儿家属回家后没有对患儿进行补水,致使后来患儿严重脱水。

2、患儿到南溪山人民医院就诊时,患儿腹泻次数达20余次,体温39.60C,接诊医师未对患儿进行详细询问病史、细致体格检查和电解质检查,忽视了患儿严重脱水和脱水引起的酸碱平衡电解质紊乱并发症,没有对患儿进行急救补液处理,而是按普通病人进行交费、取药、输液,导致患儿在医院急诊科内危急病症没有得到及时的急救处理,从而延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

3、在抢救过程中,补钾方式失误,直接注射导致患儿高钾血症死亡。

【起诉】

2011年7月18日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27.30元、死亡赔偿金377080元、丧葬费170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43128.3元。

【鉴定】

由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二塘乡卫生院对患邓宇轩的医疗行为存在病历书写和告知方面的过错、与患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南溪山医院对患儿邓宇轩的医疗行为存在入院时未完善检查的过错,医院的接诊程序和用药问题需法庭进一步审理确定,目前尚不能完全排除医源性因素致患儿血钾升高的可能性;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判决】

一审判决:判决南溪山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8896元、丧葬费111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合计264041元;判决二塘乡卫生院原告死亡赔偿金17064元、丧葬费7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8860元;

被告南溪山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手记】

1、本案结果还是非常不错,在代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有着非常默契的配合。

2、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亲戚当即报警对监控录像和输液药品进行了现场封存,这成为后来司法鉴定认定抢救延误和注射氯化钾致高钾血症死亡关键证据。

3、能选择到北京法源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当事人的幸运,不仅因为鉴定专家水平精湛,而且因为鉴定程序结果公正。

4、主审法官阳法官是少有对当事人友善而坚守正义的法官。

5、尽管案件已经结束,但每每想起这个患儿心中都有说不出的同情:因为腹泻得不到及时抢救,反而被误注射氯化钾致高钾血症死亡,这是怎样的一种疏忽。

附:《司法过错鉴定意见书》、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788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