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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同意复印主观病历怎么办?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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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只有复印客观病历的权利(主观病历只能封存)。

但在一些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尽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些医院以仍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由,不允许法院将主观病历复印给患者。

患者该如何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如果医方将病历作为证据提交,患方有权要求医院将证据(包括主观病历)复印提交给患者。如果患者复印不到主观病历,在鉴定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法院所提供的病历未经质证,鉴定机构将会通知法院对病历进行质证,否则鉴定机构将不同受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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