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专业律师建议:
医院提出尸体告知,患者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尸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虽然患者死亡时,医疗机构也会给出死亡诊断,但尸检才是患者查明死因的金标准。
如果拒绝尸检,法院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可能因死者未尸检而拒绝鉴定,其结果将对患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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