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医疗纠纷渐增多 医事法律专业人士谈维权
2005-03-15 作者:李杰斌 刘艳菁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日报
此文登载于《桂林日报》2005年3月15日
在医疗服务模式转换时期,有些医务人员还没有能够及时转换过来,作为患者就要提高自己维权的意识——花了多少钱,应该做哪些检查,有什么用,可以选择哪些方案,每个方案有哪些风险,治疗效果怎样?
最近几年,桂林市各大医院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疗服务消费方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近日, 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桂林唯一一个医事法律专业人士谢青松。他是全国首届医事法律专业毕业生,2000年毕业于南京铁道医学院医事法律本科专业,是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现是桂林医学院附院医务部法律顾问。据了解,像谢青松这样专门学医事法律专业的在全国都是比较少的。
谢青松分析了医疗纠纷空前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医患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由以前的主动、被动模式,也就是家长式的治疗方式向现在的指导、配合型转变。医生不再强制治疗,只是提供建议和方案供患者选择,两者是平等的关系。
“由于现在这种关系正处于转换时期,有些医务人员还没有能够及时转换过来,作为患者就要提高自己维权的意识。”谢青松说,虽然现在的患者已基本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但还是要提醒注意一下几个方面,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健康和权利。
其实你有权知道很多
现在有一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告知义务履行不够。有些患者询问自己的病情时,医务人员也只是随便说两句,爱理不理地,一个怕问,一个不愿讲。部分官司也就是因为告知义务履行不够造成的。
作为患者,应及时要求医务人员告知自己的检查结果、病情、医疗方案以及愈后费用。也就是说患者到医院去看病,花了多少钱,应该做哪些检查,检查有什么用,这个病可以选择哪些方案,每个方案有哪些风险,治疗效果怎样。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患者从入院起到整个住院过程,医务人员都有义务回答,而作为患者则有权利知道。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中明确要求医师应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理直气壮地要求告诉治疗方案
医疗手术曾经有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某患者做手术时,原来左乳房有癌,但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右边也有,医生则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而做了顺带手术,将左右两边的都一起切掉了。
像这种情况就要在手术过程中经过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的同意,这样才能进行其他手术。一般在做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之前,都有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到风险大的治疗措施和检查项目,患者要详细阅读,对不懂的地方要医生做详细解释。
但是,一些患者担心多问两句,医生会态度不好,就不主动去问,有些医务人员也就不会讲,到有问题出现时医务人员就会说当初协议你看过,还签了字的。这样就有口难辩了。
从这点也可以看出我们的一些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比较薄弱,还有待加强。在签定手术协议前,有些医院会派实习医师告知手术风险,患者可要求主管医生进行详细解释。因为有些手术实习医生解释得不够清楚,前提不够充分。有时医务人员会忽视病人的选择权,这时患者要尤为注意。对于同一疾病有不同的治疗方案时,应要求医务人员告知,自己在告知情况下选择医疗方案。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暴力维权要不得
非常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医生已出现了一种消极的防御性医疗现象:由于害怕病人吵闹,医生变得过分谨慎,动不动就为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不必要的检查,对高风险的手术和治疗措施则回避和放弃。其后果是最终导致患者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良好的医患关系对医务人员治疗患者有很大帮助。医务人员和患者应该建立起和谐融洽的关系。而在就医过程中,有些患者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保护,采取一些过激或违法的行为来解决,比如一些患者及其患者家属因为情绪激动,作出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或者冲击医院的不理性的行为,造成了医患关系对立。这种对立的、尖锐的医患关系容易造成医务人员防御性医疗。
作为患者,当自己的利益受损害时,应向医院的管理部门、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投诉,采取一些合法手段来维护受损害的权利。否则不但无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自己权利的维护,而且还可能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在全国就曾发生过多起患者或患者家属因攻击医务人员最后被判刑的案例。我们提倡患者到司法机关解决纠纷,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最终会给予公正的裁判。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第四十条就明确指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管好收费凭据
出现自己利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复印病历。从2002年9月1日起,病人就有权要求复印病历。这样可以为以后维护自己的权利掌握客观的证据材料,还可防止医院病历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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